38.在强奸行为发生后,原告在她的公寓内秘密地使用自己手机上的社交软件“微信”与她在工商管理博士(中国)项目的“志愿者”同事Tao联系,并告知Tao自己被性侵的事实。正如原告在其清晨发给Tao的微信信息里所表达的,出于对自己和家庭成员安全的顾虑,原告并没有报警。原告不想惹怒被告刘强东或者引起被告刘强东的敌意,从而使自己和中国的家庭成员的安危置于险境。她也不想自己以强奸受害者的身份引起大众关注。因此,她决定尝试说服被告刘强东离开自己的公寓。
39. 2018年8月31日清晨,Tao收到原告的消息,得知其受到侵害。当时在常春藤酒店大堂的Tao,被一名美国熟人/酒店员工强烈鼓励拨打911报告朋友的强奸案。Tao听取了熟人的建议致电911报警,并提供了警方所需的信息。
40. 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的警察和明尼苏达大学的校警对“正在进行中”的强奸作出回应,于凌晨3点10分左右到达原告的公寓大楼。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的警察佩戴了执法记录仪。当警方等待进入有这栋有门禁的大楼时,Tao向他们展示了原告发给他的“微信”消息,并将消息翻译成英文给警方。Tao同时确认并告知警方,原告用中文给他发了一条消息,明确告诉Tao“(被告刘强东)强奸了我。” 上述情况都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里。
41.当原告所处的这栋有门禁的大楼里的另一位居民到达大门口时,警方得以在没有告知原告或被告刘强东的情况下进入大楼。在找到原告的公寓后,警方在她门口作出警力布控。两名警察在门左边,一名在右边。右边的警察取出他的泰瑟电枪,左边的一名警察取出了手枪。其中一名警察用一枚手电筒敲原告的门,片刻后,穿着整齐的原告开了门。上述情况都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里。
42. 警方立即表明了身份,随后进入公寓。带队的警员持枪对公寓进行了安全检查。在原告的卧室里,这位警察发现了躺在床上的被告刘强东。他只穿了一件T恤,腰部以下赤裸。警方立即逮捕了给被告刘强东并给他戴上手铐,并帮助他穿上衣服。上述情况都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里。
43. 当警方从原告的公寓里带走被告刘强东时,被告刘强东明显试图通过瞪原告和愤怒地用普通话对原告说:“搞什么”(意译),来恐吓原告不要配合警察。被告刘强东的行为更导致原告不仅开始担忧自身的安全,同时担忧在中国的家人的安全。上述情况都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里。
44. 被告刘强东一被带离公寓,一名警察便向原告询问发生了什么事。原告告诉警察她被被告刘强东强奸。原告告知询问她的警察,被告刘强东是一名国际知名的富豪,位列福布斯杂志的富豪榜。根据福布斯杂志的排行,被告刘强东位列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中的第272名。原告告诉警察,她既担忧自己即时的人身安全,也担心她将来在美国合法居留期结束以后,不得不返回中国之后可能的遭遇。上述情况都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里。
45. 2018年8月31日,当日晚些时候,原告去了当地的一所医院,并接受了强奸检查。在侵入性强奸检查中,医院员工通过擦拭获取了DNA证据。医院员工还拿走了原告的床单和内衣,以便这些物品可以记录在警方的证据中。在法医检查期间,原告明确对医院员工表示被告刘强东是侵害她的人。
46. 当晚晚些时候,在朋友和明尼苏达大学学校工作人员的催促下,原告再次向明尼苏达警察局报告她为被告刘强东所强奸。这次报告中,她提供了强奸的细节。很快,被告刘强东被逮捕。在被告刘强东被捕前,已询问过被告的几位警官,与他们的上级以及前一次出警的几位警官就情况进行了沟通,并获得了明确授权拘留被告刘强东。被捕之后一天,2018年9月1日,原告与明尼苏达警察局的警官Matthew Wente(马修·温特)会面,并特别向温特警官说明她为被告刘强东所强奸。
47. 被告刘强东能够用英文进行非常有限的沟通。温特警官用英文对被告刘强东进行了询问并且对询问过程录音。在被告刘强东与温特警官一个已录制存档的询问中,被告刘强东在他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承认了他曾经与原告在豪华轿车中进行过包含性意味的身体接触。随后,在同一个已录制存档的询问中,被告刘强东进一步向温特警官承认在案发当天,他曾经与原告在她的公寓里有过性交行为,并且在插入性性交之后,射精在原告的“肚皮”位置。
第一项主张
民事胁迫与人身侵犯(在豪华轿车中)
针对刘强东,又名Richard Liu
48. 原告本项主张包含诉状段落一(1)至三十二(32)、以及段落四十七(47)的全部陈述。
49. 2018年8月30日晚,被告刘强东蓄意对原告实施了具有伤害性质和冒犯性质的身体接触和操控。
50. 被告刘强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认为这些行为具有伤害性和冒犯性。这些具有冒犯性质的身体接触导致了原告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并且这导致了她终止了其在明尼苏达大学2018年秋季的所有课程,去寻求专业的(心理和精神的)咨询、照料和治疗。
51. 作为被告上述行为的直接和最邻近的后果,原告已经并将继续遭到如下损害:
a. 身体损伤;
b. 身体上的痛苦与折磨;
c. 无力享受正常生活并丧失享受正常生活的能力;
d. 心理上的悲恸,羞辱和难堪;
e. 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能力的丧失或降低;
f. 情绪上的悲恸以及情绪上的痛苦与折磨;
g. 过去和将来为弥合其损失而导致的医疗及相关费用。
因此,原告要求陪审团对被告刘强东进行审理,要求超过五万美元的赔偿,其中不包括诉讼成本和利息以及其他原告应得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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