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文化和旅游部就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附件中提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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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提到,“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
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十八条〔电子标识管理〕规定“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销售前,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并按批准文件确定的机型机种分类,标注“游艺娱乐设备”或者“电子游戏设备(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样。”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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